四部门联合印发意见依法惩处采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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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 , 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 , 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 , 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其他符合意见规定的“软暴力”手段 。

意见指出 , 为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 , 雇佣、指使他人采用“软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 , 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寻衅滋事 , 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的 , 对雇佣者、指使者 , 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因本人及近亲属合法债务、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而雇佣、指使 ,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一般不作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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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 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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