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后男子网恋90后女生 分手后起诉女生返还微信红包( 二 )

社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 借贷关系的确立需要有表示借贷合意的借条、借款交付和出借款的来源等客观证据证实 , 案件中吕某无法证实微信备注为“黄某”的微信信息、微信红包及转账明细即为本案当事人黄某 , 即便系同一人 , 但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双方之间有借贷合意的表示 , 进而判决驳回吕某的诉讼请求 。

一审判决后 , 原告吕某不服提起上诉 , 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 微信聊天备注为“黄某”的人与案件被告黄某是同一人 , 且其与黄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 黄某应返还借款 。

二审法院受理后 , 承办法官向管理微信支付的腾讯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取证 , 确认了微信接收方与案件被告方身份确系同一人黄某 , 案件被告主体明确适格 。 二审法院同时认为 , 虽然黄某未向吕某出具借条 , 但其曾以信息的方式回复了吕某 , 同意在某时间段归还所借款项 , 故双方已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 , 应受法律保护 。 二审中吕某只要求黄某归还6580元 , 对于类似的5.2元 , 52.00元以及其他小额的转款作出放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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