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值夜班遭性侵致抑郁,法院判由人社局认定工伤( 四 )

争议焦点二:关于张某遭受性侵行为所产生的精神伤害结果是否属于工伤保险范围的问题 。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 , 在于保障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 。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暴力性伤害或意外性伤害产生的伤害结果 , 则可能是肢体器官外伤性结果 , 也可能是精神伤害性结果 。 而《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就工伤保险保障的伤害结果限定为暴力导致的肢体器官外伤性伤害 , 亦即没有排除精神性的伤害后果 。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门类划分中则包含精神科目 。 另外 , 严重的精神性伤害也需要治疗 , 也需要医药费、护理费等 , 也会附带产生物质性的损害后果 。 因此应当认为只要伤害结果与其受到的暴力伤害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 即符合认定工伤的要素 , 而不要将精神损害后果排除在工伤保险保障范围之外 。

本案一审和二审裁判 , 充分遵循了《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和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基本原则 。 判决生效后 , 长沙市人社局重新进行工伤认定 , 对张某因被性侵导致的精神损害后果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 , 并依法依规给予其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 , 体现了对案件事实的尊重、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尊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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