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也跑不了( 三 )

吴芳指使曾某从昆山至无锡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3克给周某的犯罪事实 , 在吴芳此前判决中未被认定 , 检察官立即就该遗漏罪行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 。

证据扎实 , 漏罪被追究

狱中的吴芳对曾某供认的事实一口否认 , 称自己在老家时确实接过周某购毒电话 , 但并没帮忙购毒 。

之后提审中 , 曾某交代了一个细节 , 他受吴芳指使贩毒23克后 , 按照吴芳要求 , 将部分赃款转账给了吴芳同村小姐妹吴雁(化名) 。 根据这一细节 , 办案人员再次到监狱提审吴芳 。 吴芳承认 , 与吴雁相识且确有经济往来 。 之后 , 通过调查曾某、吴雁之间的银行转账记录 , 吴芳、吴雁之间的通话记录 , 证实曾某交代属实 。 后侦查人员又赶赴湖南 , 向吴雁核实到吴芳确曾让男友汇款过来代为存放的细节 , 吴雁父母也印证吴雁曾提到过吴芳汇款的情况 , 时间与周某、曾某的交代及转账、通话记录一致 。 至此 , 虽然吴芳仍是“零口供” , 但事实已经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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