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向居民供热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至2020年( 二 )

《通知》指出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 , 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 , 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 ,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 。 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 , 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 , 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 本条所称供暖期 , 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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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还指出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 , 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 , 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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