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商业银行业务运营中断 董事长蔡昌庆等三人遭罚( 二 )

乐银保监罚决字〔2019〕8号显示 , 倪志强对乐山市商业银行业务运营中断 , 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负管理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乐山监管分局对倪志强处警告、罚款7万元 。

乐银保监罚决字〔2019〕9号显示 , 刘正彬对乐山市商业银行业务运营中断 , 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负管理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乐山监管分局对刘正彬处警告、罚款5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 ,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 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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