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与小三签下荒唐约束协议 支付20万为让对方打胎( 二 )

  法院判决第三者返还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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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在签订完这么一个荒唐的“协议”后不久,秦女士就将20万元转给了刘艳。事与愿违,2016年6月4日刘艳生育一子。秦女士此后多次向她索要20万元,但刘艳拒不退还。秦女士遂以双方的协议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起诉至昆山法院,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并返还2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秦女士和李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刘艳与李先生同居,其行为构成对原告秦女士合法婚姻关系的侵犯,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后双方签订《约束协议》,刘艳既不遵守其约定,也继续与李先生同居并生下一子,其行为既违反了《婚姻法》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又与《民法总则》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规定相悖。因此,签订的《约束协议》系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刘艳返还原告秦女士20万元及相应利息。

  律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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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起诉第三者和丈夫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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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此案,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石珍珍律师认为,秦女士一味的忍气吞声、委曲求全,期望通过一纸合同来保全家庭的完整和平静,但她不知约束协议并不能约束小三的贪念和言而无信,而从法律角度而言,《约束协议》并没有约束力,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正如法院判决,刘艳既侵犯了秦女士的合法婚姻关系,又不遵守其约定,继续与李先生同居并生下一子,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及《民法总则》的相关条款。

  石珍珍认为,此案中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即李先生出具一份欠刘艳15万元的借条。她表示,合法的借贷关系,不仅要有借款合意即借条或借款合同的证据,而且还要有款项交付的证据。刘艳并未实际向李先生出借15万元,显然是拿不出款项出借的证据的,非法债权亦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即便刘艳持有李先生打的借条,如果秦女士不给钱,刘艳也是无可奈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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