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为重大环境风险企业“建档”( 二 )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通知明确 , 各市(地)要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文件 , 督促指导辖区内企业从所属行业和规模、企业自身管理体系、企业环境风险管理水平、环境风险单元及其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厂址环境敏感性及原料 , 以及产品或中间产品在生产、使用、储存或运输等过程中可能会引发的次生(伴生)事故或风险等方面对企业环境风险进行全面评估 。

在此基础上 , 各市(地)要划分出重大环境风险企业、较大环境风险企业和一般环境风险企业等三类环境风险源 , 并对其实施动态监管 。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根据上报的重大环境风险企业名单 , 组织开展省级现场抽查核查和专家评估 , 确定省级重大环境风险企业名录 , 并予以公布 , 纳入重点监管 。 (见习采访人员李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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