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转账收车辆金融服务费为避税?税务部门介入调查(16)

  案例

  销售召回车被判赔3万

  2015年7月 , 陈先生与利星行望京分公司签订了合同 , 双方约定 , 车辆型号E260 , 车辆总价为人民币38万余元 , 合同签订后 , 陈先生向利星行望京分公司支付了定金 。 后双方因车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产生争议 , 陈先生没有再向利星行望京分公司支付任何款项 , 利星行望京分公司也没有向陈先生交付车辆 。

  后陈先生提起诉讼 , 陈先生认为 , 利星行望京分公司、利星行公司及梅赛德斯公司对其存在欺诈行为 。 利星行望京分公司及利星行公司辩称 , 当时出售给陈先生的车辆没有质量问题 , 他们也对车辆进行了检查 , 他们不认可陈先生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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