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买到事故车获4S店赔19万元( 二 )

汽车销售公司辩称,车辆销售给小志时,已经告知其车盖、水箱等曾更换,小志应当明白车辆经过维修,所以并未侵犯小志的知情权,其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且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依法不应解除 。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证明车辆经维修之事项是否告知,因此对返还3倍购车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可解除小志与某汽车销售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 。

小志对一审判决不服,向菏泽

江苏新闻

市中院提起上诉 。 在二审过程中,经过法官协调,双方达成调解意见,汽车销售公司向小志支付赔偿款199800元 。

“汽车销售公司作为经营者,在承诺销售新车的情况下,理应明确具体地将讼争车辆已经经过碰撞、维修的事实告知消费者,但其在售车过程中却未告知小志,其行为构成欺诈 。 ”菏泽市中院商二庭庭长陈淑梅说 。 (采访人员 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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