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婉婷之母张明杰案开庭两年未判决,检察院变更和追加起诉( 八 )

张明杰在任道里区副区长期间 , 在主管原种场改制和农村征地工作时 , 在东江公司受让原种场的产权转让合同中加入了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内容 , 并在哈齐客专及城投公司收储过程中 , 使东江公司非法获取征地款共计人民币3.4985亿元 。 2011年11月 , 张明杰向东江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奇索要人民币5000000元 。 11月26日 , 魏奇令其单位财务人员将人民币5000000元存入张明杰指定的账户 。

2012年7月16日 , 张明杰指使王绍玉代表其与魏奇签订《合作协议》 , 约定双方合作股份为各持项目50%的股份及项目利益 。 经侦查 , 案发时双方共同控制的哈尔滨先发置业有限公司账面人民币65408000元 , 固定资产为门市房49套(价值人民币119930789元)及途锐越野车一辆(价值人民币808675元)、依维柯客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94299元) , 共折合人民币186341763元 。 按《合同协议》约定 , 上述款物的50%应归张明杰、王绍玉所有 , 二人共同受贿折合人民币9317088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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