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融”带来新变化( 三 )

此外 , 《意见》除了指出要探索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外 , 要求金融机构对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贷款支持 , 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 , 结合风险分担情况 , 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 。

“康养”股票、债券

将成为重要经济力量

《意见》表示 , 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化、规范化程度高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 。 同时阐述 , 应扩大养老服务产业相关企业债券发行规模 。

《意见》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 , 用于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设施设备 , 以及开发康复辅助器具产品用品项目 。 并鼓励企业发行可续期债券 , 用于养老机构等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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