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规范校企合作收费行为( 二 )
通知
强调 , 各地各有关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 , 严禁向学生收取未经国家、省批准的任何费用 。 不得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学费收费标准 , 不得变相以企业或民办学校名义向学生收取实习费、实训费、技能培训费、校企合作费、职业资格(技能)证书培训费等名目费用 。 不得将学费与企业其他名义费用捆绑收费 。 不得强制、引导、动员、组织学生向企业缴纳额外费用 , 并开具企业收据 。 确需向合作企业支付成本费用的 , 由学校按规定从生均拨款和学费收入中支付相关费用 , 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 。 (景应忠 朱梦聪)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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