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记者今天从民政部获悉 , 近期 , 一些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在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情况下 , 以公益慈善用途为名在各地开展旧衣物等废旧物品捐赠回收活动 , 有的还将公众捐赠的旧衣物销售牟利 。 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规定 , 损害了捐赠人的合法权益 , 影响了慈善事业的形象 。

  据介绍 , 与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开展废旧物品回收利用的性质不同 , 以公益慈善名义开展旧衣物等废旧物品捐赠回收 , 属於公开募捐活动 。 根据《慈善法》的规定 , 只有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且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 , 才能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 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基於慈善目的 , 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 , 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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