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丹东:首例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宣判( 二 )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 , 董军燕承办此案 。 在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后 , 董军燕认为范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认罪悔罪 , 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并返还被害人 , 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 其具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条件 , 遂决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近日 , 元宝区检察院依法对范某提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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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 , 法院以简易程序审理了该案 , 在审查被告人范某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基础上 , 依法简化了庭审程序 。 经审查 , 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犯抢劫罪成立 , 鉴于其系未成年人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当庭表示认罪 , 配合公安机关挽回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 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当庭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 并处罚金2000元 。

元宝区检察院作为集中统一管辖丹东三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基层检察院 , 在司法办案中始终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 逐步将未检工作打造成“元检品牌” 。 (通讯员杨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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