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阴阳合同逃税594万 房地产公司被罚100万( 二 )

2009年至2015年期间 , 该公司以单价1580元/平方米至3600元/平方米不等的价格出售小区的住宅楼 。 为逃避缴税 , 卢某、倪某等人收到业主以现金、转账方式交来的部

社会

分购房款后 , 未存入公司账户 , 并与业主签订销售单价为1300元/平方米至1400元/平方米不等的虚假合同 , 利用内、外两套账隐瞒收入 , 以少申报或者不申报收入的方式偷逃国家税款 。 2018年3月 , 经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检查、核定 , 该公司以虚假合同、凭证申报纳税逃避缴纳税款594万余元 , 占应缴纳税款的八成以上 。

事情败露后 , 2018年4月11日 , 倪某、卢某被东方市公安机关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并立案侦查 。 2018年8月 , 东方市检察院受理此案后 , 很快以该公司以及两名股东涉嫌逃税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

东方市法院审理认为 , 被告单位东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身为纳税人 , 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律、法规 , 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 ,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其将偷逃税款缴纳入库后仍未补缴 , 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 。 倪某、卢某身为被告单位的主管人员 , 通过不建立账目、收入不入账、与业主签订虚假销售合同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方式 , 使被告单位逃避缴纳税款 , 对被告单位逃避缴纳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负有直接责任 , 其行为均已构成逃税罪 , 遂作出以上判决 。 (采访人员李轩甫 通讯员王爱欣)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