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管理法草案二审:增加“防错种条款”强化“三查七对” 实行( 二 )

为确保接种信息可追溯、可查询 , 草案要求医疗卫生人员完整、准确记录接种疫苗的品种、上市许可持有人、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有效期、接种时间、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受种者等信息 。 接种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五年 。

新增加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明确 , 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 , 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 , 应当给予补偿 。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 , 由相关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 。 国家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 。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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