芭田股份核心技术人员减持违规超限 深圳证监出警示函( 四 )

在承诺履行完毕或替代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前 , 我会将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 对承诺相关方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 , 以及其作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手方的行政许可申请(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购买资产、募集资金等)审慎审核或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黄林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黄林华:

你作为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芭田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 , 在芭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在任职期间 ,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 2013年11月15日 , 你与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股份转让与回购合同》 , 将持有的芭田股份股票进行约定式购回融资 , 2014年5月15日 , 约定式购回融资期满 , 你未回购股份数量为3318万股 , 导致减持股份数超过你在芭田股份上市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 违反了上述承诺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