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8)摘要(18)

26.使用行为的合法性影响商标知名度的判断

在再审申请人广州市希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千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波克城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审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2016)最高法行再96号】中 ,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 , 商标虽然具有在先使用行为 , 但违反行业监管制度、行政审批要求 , 上述情形对于判断在先使用行为是否产生了“一定影响” , 具有消极作用 。

27.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的认定标准

在再审申请人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楼跃斌、楼跃群、楼照法、赖俊哲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2017)最高法行再76号】中 ,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 , 判断申请商标注册是否损害他人的在先著作权 , 应当依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 对所主张的客体是否构成作品、在先权利人是否为著作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 以及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对在先著作权的侵害等进行审查判断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