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拟对长江大桥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局部设施立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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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4月25日讯(采访人员 薛玲) 长江大桥作为南京具有标志性意义的知名地标,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经营管理单位,针对长江大桥桥堡、灯柱、浮雕等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设施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示……4月25日,修订后的《南京市长江桥梁隧道条例(草案)》提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其中拟对长江大桥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局部设施立法保护。
南京已建成6条道路过江通道,包括长江大桥(公路桥)、长江二桥、长江三桥、长江四桥以及扬子江隧道、长江隧道。目前,南京正在积极推进长江五桥、浦仪公路西段、和燕路过江通道南段建设。随着长江大桥(公路桥)的属地化管理和多条过江桥梁隧道的新建和投入运行,长江桥梁隧道建设和管理中的新问题不断呈现,对2011年开始施行的《南京市长江桥梁隧道条例》进行修订,已迫在眉睫。
上海铁路局现已将长江大桥(公路桥)移交南京管理,长江大桥作为南京具有标志性意义的知名地标,需要通过立法对其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局部设施进行保护。因此,《条例(草案)》提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经营管理单位,针对长江大桥桥堡、灯柱、浮雕等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设施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新建的长江桥梁隧道应该如何命名?《条例(草案)》也有规定:应当根据穿越洲岛和连接地区的地理名称、沿线历史文化等要素,按法定程序确定名称。有关单位应当在交工验收前,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命名申请;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批准后报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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