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集中宣判六起涉黑涉恶犯罪案件 涉案人数39人( 二 )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及组织成员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对温某某等人判处二十一年至四年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 一审宣判后 , 温某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诉 。

龙岩中院认为:以上诉人温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 为逞强争霸 , 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 , 为强索高利贷债务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在上杭县城区和郊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 , 为非作恶 , 欺压、残害群众 , 造成群众恐惧、形成心理强制 , 严重破坏上杭县特别是城区和郊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 温某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一审查明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 遂作出驳回温某某等人上诉 , 维持原判的裁定 。

此外 , 新罗法院审结了一起暴力讨债的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 。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份 , 被告人陈某某以设立龙岩某投资公司为依托 , 网罗社会闲散人员 , 由其总负责 , 违法高利放贷 , 并安排公司人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进行讨债在借款过程中 , 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与被害人口头约定 , 借款需要扣除“介绍费”等费用 , 压榨借款人的实际获得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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