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电动车撞人 保险公司拒赔被判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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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电动车撞人 保险公司拒赔被判败诉

本文标题:超标电动车撞人 保险公司拒赔被判败诉

保险公司作为经营保险业务的专业机构,在承保时应当对承保的对象进行认真审查,以确保承保的对象与其承保的险种相符合。近日,江阴法院就接到了一起因为审查不严格,而造成超标电动车撞人理赔纠纷案件。

前不久,孙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镇澄路由东向西行驶时,撞到前方步行通过路口的行人许某,造成许某跌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许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孙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其中人身伤亡责任赔偿限额为12万元,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万元。但保险公司辩称,交警部门对孙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进行了检验,认为该车应视为机动车,但当时是作为非机动车进行承保的,因此保险公司拒赔非机动车三者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投保人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应对承保车辆的性质与险种是否相符进行审查,如经审查车辆性质与险种不符,完全可以拒绝承保。本案中,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孙某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了车辆属性以及投保后改变了车辆属性,即车辆在投保时即属于超标电动车,即使承保车辆的性质与承保的险种不符,也是保险公司未尽到审查义务所致,投保人孙某并无过错,保险公司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定由孙某对许某的死亡后果承担60%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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