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中国:胜诉判决金额在主营业务收入比小于1%( 五 )

南京市中院认为 , 在这种情况下 , 不能仅凭图片上的水印来认定著作权归属 , 而“视觉中国”的子公司汉华易美也无法提供图片的原图、最早上传图片的时间等证据 。

“原告作为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相关权利人 , 他是有能力 , 而且完全可以也应当能够提交 , 最起码是早于被告使用这个图片或者上传图片的证据 , 而且他还应该能够提供有关原图等能证明他是权利人的信息 , 或者证据 , 但他一概没有能够提交 。 ”

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一审原判 , 改判驳回汉华易美公司的诉讼请求 。 主审法官表示 , 近年来 , 大量著作权纠纷与网络图片的使用相关 , 司法机关在打击侵权行为、保护著作权的同时 , 对原告著作权的合理审查也是必须的 。 应当按著作权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 审查照片作品的权利归属 , 确保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 但不支持非权利人虚构权利通过诉讼谋取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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