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短视频著作权案一审宣判:拍摄者获赔50万( 三 )

视频体现创作者智力成果 , 一审判决赔偿50多万元

刘先生状告上海一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索赔经济损失100万及合理支出3.8万 。 被告公司不同意 , 称无法确认刘先生是否享有涉案视频的著作权 。 对此判决回应:涉案视频是由拍摄者使用专业摄像设备拍摄 , 并将多个拍摄素材剪辑组合而成 。 视频记载了驾驶某品牌新款汽车前往崇礼滑雪的系列画面 , 视频的拍摄和剪辑体现了创作者的智力成果 , 涉案视频虽时长较短 , 但属于具有独创性的以类似于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

一条公司辩称涉案视频是第三方公司提供 , 但是法院认为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与其他公司的合作关系 , 也没有证据表明合作项目中包括涉案视频 。 不予采信 。 对于一条公司所说的广告不用给摄影师署名 , 法院也不认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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