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城管局对违建厂房“强拆”被判违法:将上诉( 五 )

本案中 , 被告城管局《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后 , 原告湘天公司依法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 两被告对原告湘天公司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强制拆除时 , 被告湘阴县城管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 故其具体行政行为尚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 , 被告湘阴县人民政府、湘阴县城管局对原告湘天公司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

据此 , 法院判决被告湘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湘阴县人民政府对原告湖南湘天混泥土有限公司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 。

城管局表示将上诉

澎湃新闻梳理全案发现 , 湘阴县城管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是否合法 , 是原被告的争议焦点 。

2018年5月24日 , 被告湘阴县城管局作出涉案《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末尾提到 ,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 , 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 , 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 ”

知名拆迁法实务专家、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说 , “这一段话的前一句 , 城管局的表述是合法、准确的 。 实际上后来法院的判决也是据此作出的 。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 如果原告不复议不诉讼 , 则城管局可以强制拆除 。 但如何确定原告不复议不诉讼?应当是等待六十日的复议期间和六个月的诉讼期间经过 。 如果原告提起复议或诉讼 , 则应当等官司打完 , 城管局才能进行强制拆除 。 ”

王才亮还介绍 , “该文字中后一句话‘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 , 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 该表述错误 , 因为这是旧的规定 , 2012年《行政强制法》生效后 , 该规定就被废止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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