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修订契合市场发展实际( 二 )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了民商合一的基本原则 。 证券市场包括投资者、发行人、交易场所、专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主体 , 这些主体之间既有交易关系 , 也有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 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与市场主体之间则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 。 随着科技进步和市场创新发展 , 证券买卖与服务活动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 发行人、承销商、保荐人、经纪人、投资人、会计师、律师等主体既需依托于证券

社会

市场 , 又多层次地参与其中 , 为其他主体服务或接受他方服务 , 形成既有利益竞争又有利益共融的生态 。 为此 , 证券立法的总体取向是规范各主体行为 , 使其在证券募集、发行、交易、服务等活动中公平合理地照顾各方权利 , 做到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守信 。 同时 , 立法要促进公平基础上的效率 。

笔者认为 , 此次证券法修订充分落实了上述理念、原则和要求 , 亮点颇多 。 一是着力完善基础性制度 , 覆盖发行上市、交易、并购重组、专业服务机构活动等全市场各环节 , 包括专设“科创板注册制的特别规定” , 将“信息披露”作为独立一章 , 作出了更加周延的规定 。 二是着力强化市场主体责任 。 明确各自责任义务和活动规范 , 促使各类投资者依法参与市场竞争 , 依法解决矛盾纠纷 。 三是着力加强监管执法力度 , 提升监管执法威慑力 。 四是着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 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职责中 , 专门列出了“依法监测并防范、处置证券市场风险”一项内容 。 同时规定 , 证券监管机构应当与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 五是着力完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机制 。 本次修订草案专设“投资者保护”一章 , 严格规定了证券公司、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债券发行人应当禁止的行为 , 应对投资者履行的义务 。 修订草案还列出了依法征集代理股东行使提案权、表决权 , 提出参与调解、诉讼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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