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对不文明行为亮剑 广场舞扰民、私搭乱建将挨罚( 二 )

在公共秩序方面:如对公共场所赤膊、大声喧哗、随意插队、“霸座”等行为且不听劝阻的 , 规定由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 拒不改正的处50元(人民币 , 下同)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对“广场舞”音量过大扰民的 , 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屡教不改的 , 处200元以上500元

社会

以下罚款 。

违反规定在建成区私搭乱建的 ,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 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 , 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 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在居民区内道路、楼道等公用部位堆放物品的;圈占绿地、空地等公共区域或者私自设置地锁等设施的 , 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并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 , 强制清除 , 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

违反规定在建成区的居民区内饲养家禽、家畜、鸽子的 ,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 予以没收 。 在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的 , 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 , 并处五千元罚款 。 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 , 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 没收犬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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