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证先锋4》决定重拍:影视剧遇见问题明星都怎么办?( 五 )

在好莱坞 , “道德条款”几乎是所有的商演、代言合同的标配 , 甚至细化到不能离婚、不能分居、不能闹绯闻的程度 。 如果明星在代言、演出期间 , 因为违法涉毒、涉黄受到司法机关处罚的 , 不仅合同要终止 , 还要向甲方做出赔偿 。 在影视作品合同中 , 也存在对明星个人道德做出一定约束的合同附件或细则 , 从而保证片方对明星的约束 。

好莱坞的做法没有搬到国内 , 首先是国内影视工业尚未成熟 , 相对而言商家则相对注重艺人形象 , 因此商业代言合约中一般都有限制条款 。 例如当年张柏芝风波爆发后 , 有报道称 , 与张柏芝有合同的国内某品牌 , 就此起诉到法院 , 向张柏芝索偿4150万人民币 , 最终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 。

一旦这些限制条款也能进入影视剧的拍摄合同中 , 当然会形成对明星一种约束机制 。

业界近年有不少声音 , 提议将相关风险付诸于合同 , 演艺市场越发达的地方 , “道德条款”和针对明星的制衡机制也就越发达、成熟、严密 , 从而降低投资方的风险 , 加强明星自我约束 。 但要建立一个良性的污点艺人的“压力传导”机制 , 除了完善机制 , 还需要尽快形成一个健康的影视行业生态 , 只有让明星在行业中的话语权回到一个合理的范围 , 各种约束机制才能用得上 。

就像一位业内人士对笔者说的 , 引入 “道德条款”并没有那么复杂 , 国内不是做不到 , 而是很多资方还不敢做 。 因为明星对于片方的态度往往是有弹性的 , 比如演正午阳光的剧 , 很多明星愿意降价出演 , 假设正午阳光要求他们签下道德条款 , 他们能不签?但换一个片方 , 当明星成为这些作品卖座的保证 , 片方如何能挺直腰杆要求明星签字呢?

所以在影视行业 , 除了完善对于明星道德风险防控的市场和法律规范之外 , 归根到底还是要让整个行业生态健康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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