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票却上不去火车,因为有人“买短乘长”!( 七 )

警方拘留利用“买短乘长”手段恶意逃票人员有没有法律依据呢?答案是“有的” 。

湖南媒体长沙晚报掌上长沙今年1月在报道《湖北男子在湖南“买短乘长”恶意逃票9次被长铁警方拘留》中 , 就援引民警的提醒:

这种逃票行为不仅影响铁路运营秩序 , 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 轻者将被纳入铁路失信人员名单 , 重者因诈骗将被处以治安处罚 , 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 大家要以此为戒 , 不要因小失大 。

上述报道提供了相关法律链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 , 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 , 骗取数额达到5000元应予以立案追究 。

媒体评论:“买短乘长”甚于霸座

央视财经评论称 , 允许“买短乘长” , 既能满足部分乘客临时变更到站地点的需要 , 也可以更充分使用运力 。 但是 , 这一切的前提都建立在安全的基础上 。 客流高峰期 , “买短乘长”变成投机取巧的规则漏洞 , 影响高铁运行安全 , 显然就背离了规则制定的初衷 。

照顾部分乘客需求绝不能以损害提前购票乘客的乘车权益为代价 。 毕竟 , 和上车补票相比 , 提前购票者应该享有乘车优先权 。

长假出行高峰时 , 这样的弹性政策还是否适用?必须要提前明确、明示 。 铁路部门除了确保列车运行安全 , 还应该确保乘车权益的先来后到 , 把这些刚性前提立清楚 , 把问题解决在开车前 , 而不是无可奈何地给提前购票者全额退票了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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