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赡养义务 可以剥夺继承权吗( 三 )

答: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 , 一般情况下 , 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 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 , 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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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 , 情况基本相同 , 条件大致相近 。 在本案中 , 周丙自嫁到外地后 , 平时与父母基本没有来往 , 在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 , 未履行在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赡养义务 。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 , 不尽扶养义务的 , 分配遗产时 , 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的规定 , 可以剥夺周丙的继承权 。

问: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 , 遗产如何处理?

答: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 , 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 这在法律上叫做代位继承 。 本案周乙原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但先于被继承人周某某去世 , 其继承份额由其儿子代位继承 。 需要提醒的是 , 代位继承属于法定继承的范畴 , 从代位继承人范围到代位继承时的遗产分配原则 , 都是法律直接规定的 , 他人无权任意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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