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限时办结”确保留抵退税红利落地( 四 )

《公告》明确 , 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 应在符合条件的次月起 , 在申报期内完成本期申报后 , 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 此外 , 《公告》明确了留抵退税申请和出口退税申报的衔接问题 , 即纳税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 , 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 , 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留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 , 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是否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等进行审核确认 , 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纳税人 。 在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后 , 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 , 按照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 冲减期末留抵税额 。

李旭红认为 , 由于基础设施建设、研发等行业的前期投入成本较大 , 回收期较长 , 先期将有可能产生较大的增量留抵税额 , “下一步执行留抵退税政策时 , 要考虑到退税的效率以及财政资金的安排问题 。 《公告》明确纳税人符合留抵退税条件且不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的 ,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 有利于确保纳税人应退尽退、应享尽享 , 增强企业获得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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