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局花八千元买名酒 还能额外获得一万五千多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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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骗局花八千元买名酒 还能额外获得一万五千多分红
花八千四百元买两瓶酒就能成为会员,每周都能拿到分红,连续六周能拿一万五千多。真的有这种好事吗?醒醒吧,都是骗局和套路。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这一典型非法集资案例。
法院查明,2014年11月初,郑某某经他人介绍认识同案关系人路某某、徐某军、赵某磊三人,三人到甲公司为郑某某销售白酒提出六周分红法营销模式(连续六周定量每周五分红模式),即让消费者以人民币4200元购买一单茅台盛世名流酒后,再追加购买一单,即消费8400元成为会员即可参与公司六期分红,分别是第一周分红300元,第二周分红480元,第三周分红960元,第四周分红1920元,第五周分红3840元,第六周分红7680元,每名消费者共计获得分红15180元。
郑某某开始是以甲公司的名义先后在甲公司等地销售,后安排他人在银行开设新银行账户主要用于接受会员汇款,逐渐不再使用甲公司账户收款。郑某某使用耿某某等四人的身份证注册成立了乙公司,并安排由其四人共同运营,其中安排耿某某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路某某、徐某军负责市场开拓,赵某磊负责后台管理、分红打款等。
2014年12月中旬,经郑某某同意,耿某某等人将会员集资款中的700万元分别转移至上述四人亲属或朋友账户中。六周分红法发放第六周分红时,徐某军邀请邬某良为会员讲课,欲改变前期的分红方案,但遭到会员的抵制甚至闹事。郑某某随后取出乙公司款项及耿某某账户中的会员款,进行转移、隐匿。
经专业机构司法鉴定,郑某某及耿某某、路某某、徐某军、赵某磊非法集资数额3100余万元,扣除案发前已返还给被害人的分红款、“市场平移费”、自购金额及发货货值,实际骗取约1630余万元无法归还。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诈骗数额属于特别巨大。郑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决郑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并责令郑某某及四名同案关系人继续退赔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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