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实行地表水断面“双向补偿”

安徽省黄山市政府日前印发了《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 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 , 进一步落实各区县人民政府对辖区水环境质量的管理职责 , 强化水环境目标管理 , 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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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谁超标、谁赔付 , 谁保护、谁受益”原则 , 将跨区县界断面、出市界断面、出省境断面和国家、省、市考核断面共31个(新安江街口断面不列入)列入补偿范围 。 实行“双向补偿” , 即断面水质超标时 , 责任辖区支付污染赔付金;断面水质优于目标时 , 责任辖区获得生态补偿金 。

社会

考核的断面污染赔付因子共4项 , 分别为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氮和总磷 , 依据国家、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监测结果 , 以4项指标上一年度年均值为基本限值 , 测算补偿指数P值 , 核算生态补偿金和污染赔付金 , 实行分档补偿、逐月核算 。 各断面由责任辖区与市财政部门之间进行污染赔付和生态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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