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停车 男子竟涂改“禁停”标志( 二 )

  道路未交付?法院驳回原告请求

  法庭上,戴某称盛春街尚未验收,不具备通车条件,所以交通标志牌也不属于《道交法》中所称的交通设施,自己的行为也不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道交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盛春街虽然尚未进行验收、移交,但早已开放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并且南京交警七大队和栖霞城管部门早已对这条路进行交通管理。经过法院审理,一审法院驳回了戴某的诉讼请求,戴某不服,又向中院提起上诉。最终,中院对戴某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驳回了其撤销行政处罚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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