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司为方便选房人停车 竟然用白纸贴住“禁停”标志(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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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 , 交管部门经过调查依法对部门负责人戴某、工作人员徐某作出行政拘留15天并处1000元罚款 , 对工作人员王某、孔某作出1000元罚款 。 戴某不服处罚随即向法

社会

院提起行政诉讼 , 法庭上 , 戴某称盛春街尚未验收 , 不具备通车条件 , 所以交通标志牌也不属于《道交法》中所称的交通设施 , 自己的行为也不属于违法行为 。

根据《道交法》第119条规定 ,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 , 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 盛春街虽然尚未进行验收、移交、但早已开放允许社会车辆通行 。 并且 , 南京交警七大队和栖霞城管部门早已对这条路进行交通管理 。 今年4月 , 经过法院审理 , 最终对戴某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 驳回了其撤销行政处罚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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