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两部: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等案件涉嫌安全生产犯罪( 二 )

《办法》对日常执法、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分别作出了规定 。 关于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 , 《办法》依据《刑事诉诉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等规定 , 明确了应急管理部门移送案件的程序及所需附送的材料 , 明确了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的期限及相关要求 。 公安机关作出立案、不予立案决定的 ,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应急管理部门 , 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 应急管理部门对不予立案有异议的 , 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复议或者建议人民检察院监督 。 总的看 , 形成了案件移送、立案、立案监督的程序“闭环” 。

关于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 , 依据《刑事诉讼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规定 , 明确事故调查中 , 由事故调查组或者负责火灾调查的消防机构将涉嫌犯罪案件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事故调查组或者负责火灾调查的消防机构可以召开专题会议 , 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通报事故调查情况 。 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立案侦查的 , 应当在3日内将立案决定书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人民检察院和组织事故调查的应急管理部门 。 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性质认定、法律适用、责任追究等存在分歧 , 应当加强协调沟通 。 必要时 , 可以就法律适用等方面问题听取人民法院意见 。 总体上 , 强化了各部门从立案到协调解决意见分歧的全过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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