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杀家狗后贩卖构成何罪( 二 )

2018年10月底至11月初 , 刘某、龙某两人采取分工合作的方式 , 多次前往宁乡市花明楼镇、东湖塘镇等地用弩装着镖射杀路边狗 。 刘某还将被毒杀的狗带回家中进行加工后准备送人或者利用其和妻子在市场开设的冰冻水产批发部销售出去 。

今年2月26日 , 公安机关对刘某、龙某以涉嫌盗窃罪移送宁乡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 检察官在分析相关人证、物证以及检验报告时发现 , 两人不仅毒杀狗 , 还准备拿狗肉进行贩卖 , 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行为 , 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 遂改变案件定性 , 以

社会

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对两人提起公诉 。

“另外 , 根据刑法规定 ,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 , 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 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 , 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 , 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 ”据此 , 检察官在量刑中提出建议 , 认为应当禁止被告人刘某从事食品销售及相关活动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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