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运钞车劫案一主犯判死缓 制造陆路逃离假象(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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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认为 , 被告人陈恂敏结伙以暴力手段强行劫持他人汽车 , 致一人死亡;另结伙持枪和炸药抢劫银行解款车 , 抢劫数额特别巨大 , 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 , 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 应依法处罚 。 陈恂敏参与预谋 , 依分工实施犯罪 ,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 是主犯 , 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 陈恂敏罪行极其严重 , 论罪应判处死刑 , 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 , 未直接参与致死被害人郭某及在被害人成某被劫杀案中罪责稍次 , 故尚可判处其死刑 , 缓期两年执行 。 原判认定陈恂敏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适用法律正确 , 定罪准确 , 量刑适当 , 审判程序合法 。 裁定核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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