抛弃癌症晚期丈夫的妻子想分遗产,公证员:无法继承( 五 )

据黄先生介绍 , 父母都在小黄婚前病故了 。 小黄和小刘都是初婚 , 双方没有生育子女 。

公证员分析:小刘作为小黄的妻子 , 是第一顺位继承人 , 是享有继承权的 。 而且 , 小黄的父母早年去世 , 小黄又没有子女 , 遗产本应由小刘继承 。 但公证员话锋一转:夫妻双方不仅享有特定的权利 , 也要承担特定的义务 , 互相扶养是夫妻双方需要承担的义务 。 小黄患病住院期间花光了积蓄 , 只留下一套自住的房屋 。 在小黄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下 , 小刘本来需要承担对小黄的扶养义务 。 但是 , 小刘却借口离开了 , 属于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情形 , 是遗弃被继承人小黄 。 不管情节是否严重 , 小刘都丧失了继承权 。

公证员进一步说明:不仅如此 , 小刘没有任何悔改表现 , 小黄生前也没有表示宽恕其行为 。 而且 , 小刘这次回来 , 并不是为了履行家庭义务 , 而是为了继承遗产 。 综合上述情况 , 小刘是无法继承这套房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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