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主卖楼后反悔要加价 法院判决出人意料必须点赞(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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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故意不履行合同义务

法院判决双倍返还买方定金

蔡某认为何某不提供收款账号且多次催告均未继续履行合同 , 将何某诉至台山市人民法院斗山法庭 , 要求被告何某双倍返还定金 。

被告何某则辩称 , 根据合同约定 , 蔡某应于2017年4月完成按揭手续 。 合同签订之日 , 蔡某通过中介公司转账支付了定金 , 何某本人在收取定金时 , 已将银行账号提供给中介公司 , 因此中介公司是清楚知道何某的银行账号的 , 蔡某可以通过中介公司取得何某的银行账号 , 因此 , 是原告蔡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银行按揭手续 , 且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首期款 , 因此是蔡某违约 , 应没收蔡某定金 。

那么 , 是原告蔡某未按约定办理按揭及支付购房首期款违约 , 还是被告何某因不提供收款账号导致合同履行不能而违约呢?

近日 , 台山法院经审理认为 , 从买方角度看 , 2017年7月1日时 , 买方(即蔡某)欲支付180000元大额房款 , 为保资金安全 , 要求卖方再次提供银行账户 , 系正当要求 , 卖方(即何某)应予协助 。 其次 , 因得不到卖方回音 , 买方通过中介方告知卖方可在同年7月4日再次签收首期款 。 可见 , 买方积极要求支付房款、履行合同义务 , 主观上不存在违约的恶意 。 从卖方的角度看 , 卖方欲提供账户 , 只需举手之劳 , 当中介方于2017年7月1日告知卖方支付首期款的时间及要求其告知收款账号时 , 卖方提出面谈的要求 。 三方于面谈时 , 卖方亦未能提供收款账号 , 可见卖方对收款采取回避拖延的态度 。 另卖方除要求买方支付上述房款外 , 还需支付买方给卖方造成的损失35000元 。 故卖方怠于履行其协助、告知的附随义务 , 目的是阻止原告依约付款 , 以成就买方违约的条件 , 卖方的行为有违诚信履行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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