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更应重视惩治文学抄袭的法律困境( 三 )

同时 , 囿于法律对抄袭认定标准的模糊 , 也导致了著作权人维权渠道的不畅和维权成本的高昂 。 众所周知 , 著作权人如要依法维权 , 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 , 举出自己作品是具有独创性的相关证据 。 而这一点 , 恰恰难倒了不少著作权人 。 这是因为在现实中 , 同一主题的作品并非唯一 , 相关作品在情节设置、人物设定上难免有相似之处 , 判定时总会陷入“公婆各有理”的尴尬 , 司法也因抄袭标准的不明而对此莫衷一是 , 致使著作权人常常面临败诉的风险 , 并为此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等诸多高昂成本 。 事实上 , 也正因如此 , 现实中不少著作权人才无奈地选择放弃 , 不敢轻言依法维权 。 即使名气大的作者 , 也不愿耗费高昂成本去打一场漫长而不知结果的官司 , 普通作者对此更是望而却步 , 无形中助长了文学作品抄袭之风的蔓延 。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 。 对于屡治不止的文学作品抄袭行为而言 , 在形成依法惩治共识的同时 , 只有重视其背后的法律困境并找出破解之道 , 才能以完善的法律 , 对文学作品抄袭行为予以精准惩治 。 对此 , 立法部门和文艺界要站在促进文化繁荣和文化市场健康发展的战略高度 , 细致地为抄袭行为制定一个认定标准 。 如此 , 才能以科学、细化的执法标准 , 给玷污文学艺术的抄袭行为套牢法律“辔头” , 倒逼“文抄公”们在高压线面前不敢越雷池半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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