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下月起实施( 二 )

认证活动二 , 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推行统一的涉及资源、能源、环境、品质

社会

等绿色属性(如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等 , 以下简称绿色属性)的认证制度 , 认证机构按照相关制度明确的认证规则及评价依据开展的认证活动 。

认证活动三 , 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推行的涉及绿色属性的自我声明等合格评定活动(以下简称其他绿色属性合格评定活动) 。

按照规定 , 获得认证的产品或其随附文件使用本标识时 , 应同时在绿色产品标识右侧标注发证机构标志;同一产品获得两家及以上认证机构颁发的绿色属性认证证书时 , 标注相应全部发证机构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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