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知识产权保护 营造一流营商环境( 五 )

1 “用ω-羧基芳基取代的二苯脲作为raf激酶抑制剂”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拜耳医药保健有限责任公司就其名称为“用ω-羧基芳基取代的二苯脲作为raf激酶抑制剂”的发明专利 , 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起处理请求 , 认为被请求人北京世纪迈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专利权 。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未经许可在其官方网站和展会上许诺销售的索拉非尼、甲苯磺酸索拉非尼两种产品 , 与其专利产品的名称及CAS登记号完全一致 , 落入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经审理 ,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定涉案产品是化学物质索拉非尼和甲苯磺酸索拉非尼 , 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被请求人许诺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 责令其停止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的索拉非尼、甲苯磺酸索拉非尼 , 删除进行许诺销售的网站信息 , 销毁印有侵权产品的所有宣传资料 。

典型意义:本案的处理充分运用了外部证据(专业技术辞典)查明案件事实 , 省去技术鉴定 , 体现办案专业性 。 请求人为美国知名制药企业 , 具有相当国际影响力 , 该案的顺利办结体现了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对国内外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 有利于构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和良好的营商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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