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实施环保法办法表决通过 长江汉江采砂不得用于经营(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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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环境监管和执法、责任追究以及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多方面内容 。

《办法》规定 , 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 , 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行政责任人 , 其他有关负责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别承担责任;通过组织环保责任目标考核 , 强化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能;规定约谈机制 , 明确约谈对象、进行约谈的具体情形、实施步骤及监督措施 , 并强调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 (通讯员 杨海垚 武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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