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和硕投资违规股权代持 总经理胡达未恪守职业道德( 三 )

社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 ,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青岛鼎和硕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19〕4号

青岛鼎和硕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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