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组向徐州反馈:空转的污水厂只见一个“看门人”( 二 )

  从检查情况看,少数法律制度落实和执法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比较突出。如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但检查组在台账检查中发现,一些地方只是每季度抽查后内部公开,有效监管的时效性不够;省级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及自动监测设备安装情况较好,但省级以下的安装情况就有缺失。另外,还存在无法提供城镇污水收集率的定量数据等问题。

  交换意见会上,检查组认为,徐州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大都能依法办事,但依然有少数部门及领导干部法治意识不够强,习惯于靠发文件、用行政手段来推进,应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用法律武器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法律的威力,要比行政命令大得多、管用得多。”曲福田说。

  此前的执法检查中,检查组还根据有关人大代表建议,开展“回头看”。离开徐州第二天,检查组派员回访铜山区工作集聚区、潘安湖南岸的工业集聚区和东兴能源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水污染防治情况,又发现一些环境隐患和违法排污行为。徐州市汉高科技洗涤厂已停止生产,但配料车间仍在工作,每天约有两三吨电加热废水排放。由于雨污分流不彻底,厂区露天堆放的废弃储罐和物料经过雨淋,污水直入雨水管网排入大运河。铜山区伏瑞洗涤厂南侧有一处废旧塑料清洗破碎点,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铜山新世纪喷涂厂被地方环保部门责令拆除喷漆房后,干脆露天作业。值得一提的是,上述几家企业都处于京杭运河清水维护保护区一公里范围内。

  交换意见会上,曲福田说,此次检查不是刻意“挑刺”“找茬”,但也绝不能回避问题,关键要通过找到问题推动问题解决。徐州是江苏设区市中最早有立法权的城市之一,今后可把更多立法资源用在生态文明领域;对法律已作规定的事项,在精准细化上下功夫;对没有上位法规定的事项,可以进行创制性立法,加快制定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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