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万喜申请国家赔偿被驳回:三十年前被错判不该得到赔偿吗?(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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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万喜不认可这份决定书给出的理由 。

耿万喜:“我如果说是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宣告无罪的 , 说我不适用(可以) 。 我是在2018年6月5日才宣告无罪的 , 法院对我的侵权一直到宣告无罪才结束 , 我怎么不是用国家赔偿呢?”

耿万喜的代理律师许浩认为 , 盐城中院的这个决定实在有点难以理解 。 在许浩看来 ,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 , 耿万喜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终止时间 , 显然不能认定为1990年被释放之时 。

许浩:“那个批复中 , 在这个问题中明确说 , 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 , 但持续到1995年1月1日以后的 , 并经依法确认的 , 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 这个‘持续’ , 法院的理解是说只是限于人身羁押 。 我们认为这个是机械理解 , 在改判无罪之前 , 一直处于侵权持续状态 , 而不能简单地认为只是对其人身自由的限制 , 是羁押状态 。 在改判无罪之前 , 他一直是有犯罪记录的 , 只是改判之日起 , 那么才能说这个状态解除了 。 ”

许浩认为 , 退一步讲 , 即便法院所理解的侵权行为“持续”仅限于羁押状态 , 那么 , 最高法在这个批复当中 , 还有这样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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