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快人心 泰州公布一批“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二 )
2017年10月,被告人朱某成立山东明远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先后雇佣被告人姜某、颜某等人成为公司旗下业务员,负责为上海证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催收债务。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间,朱某指使或放任姜某、颜某等人,先后52次有组织地分组、分区域采用喷漆、堵锁眼、张贴警告单等“软暴力”手段,逼迫他人还债。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朱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姜某、颜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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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朱某及多名被告人共同在山东明远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采用严重影响他人生活秩序的喷漆、堵锁眼、张贴警告单等方式催收债务,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形成恶势力集团,符合恶势力犯罪的特征。这类犯罪不仅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风气,同时也给周围群众造成内心不安和恐慌。
案例3 :
以暴开路、殴打他人
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陆某、陆某、孙某、史某与向某(另案处理)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陆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被告人陆某、孙某、史某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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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在一定区域内称霸一方的典型案例。四名被告人均有多次前科劣迹,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扰乱了被害人的生活秩序,形成恶势力团伙,符合恶势力犯罪的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