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启动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改革 一系列改革措施将落地( 二 )

  在南通设立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管辖南通市(不含启东市、如东县)、扬州市、泰州市的环境资源案件;

  在淮安设立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淮安市(不含淮阴区、涟水县),泗洪县、泗阳县的环境资源案件;

  在盐城设立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管辖盐城市(不含滨海县、响水县),启东市、如东县的环境资源案件;

  在连云港设立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连云港市,滨海县、响水县,淮安市淮阴区、涟水县的环境资源案件;江苏海域内发生的由江苏海警侦查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在徐州设立淮北丘岗区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徐州市(不含新沂市)的环境资源案件;

  在宿迁设立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宿迁市(不含泗洪县、泗阳县),新沂市的环境资源案件。

  指定设立环境资源法庭的法院集中管辖全省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第一审案件,其余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审理环境资源案件。

  (二)设立南京环境资源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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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南京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9个生态功能区法庭所审结案件的上诉案件和全省中级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

  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样的改革设计,将能充分发挥流域区域管辖制度优势,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与行政执法体系协同配合,统一行政执法和司法标准,提升环境资源综合治理能力,强化生态环境系统保护;充分发挥跨行政区划管辖制度优势,进一步推进解决环境资源审判“主客场问题”,有效破解地方保护主义,保障法律的统一实施,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真正让法治成为江苏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充分发挥案件集中管辖制度优势,把握环境资源审判存在的法律与政策交汇,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交织,私益性与公益性交叉,法律知识与科学知识交融的特点,加强审判实践锻炼和积累,努力创造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专业化审判经验,力争在环境资源审判领域创造更多“江苏经验”“江苏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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