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分娩主治医生不在场致男婴产瘫,法院终审医院全责( 五 )

2018年12月29日 , 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决大竹时代医院支付桐桐医疗费、护理费等143084.47元 。

一审判决后 , 大竹时代医院提出上诉称 , 一审法院认为大竹时代医院的治疗行为具有过错 , 并承担全部责任系认定事实错误 , 毛有玲生产时主治医生谢某在场助产接生;桐桐的损害除了助产损害外也可能由产妇本人造成;医院是否存在过错没有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无证据证实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应追加其他诊疗结构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

2019年5月6日 , 该案在达州中院二审开庭 , 二审中 , 大竹时代医院并没有向法院提交新证据 。 5月13日 , 达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 。

二审判决书显示 , 达州中院经审理认为 , 结合双方一审时的陈述 , 能够证明毛有玲在分娩过程中主治医生谢某并未在现场 , 大竹时代医院对本次医疗行为具有过错;大竹时代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桐桐的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桐桐在大竹时代医院遭受损害后 , 其亲属将他转送至其他医院抢救并治疗 , 其他医院医疗行为与桐桐的致伤没有因果关系 ,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 , 适用法律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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